再回复前辈:通过前辈的教导,我也做了一些反思。我觉得有几点问题或许需要解释一下。第一,关于不接受挂名。其实不怄气的讲,挂名对自己、对老师、对期刊、对论文、乃至对整个学术研究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那些直接拒稿的刊物难度就不算歧视我吗?只不过在稍稍肯定了我的文章之后又婉转地表达我还太嫩,反差更明显罢了。具体到我的文章,您说的很对,对一篇文章的贡献不止于词句之间。但我只是本科生而非研究生,我的老师并非我的导师,总不能因为老师给我上了民诉法课程就把我对于人民调解的一点拙见署上他的名字吧。而且我也承认自己歧视这家刊物,我觉得道德绑架老师在这家期刊上“被发文”似有不妥。当然,心里有些膈应也是实话。第二,关于一稿多发。我个人也认为这位讲师并非故意为之,毕竟在着重强调学术建设的今天不会有人真的蠢到顶风作案。我当然知道因为期刊方面流程不规范导致作者“被一稿多发”的现象比比皆是。此次我也不光向作者单位反映了相关问题,还致电了两家刊物。《青海》说我们先发的,责任不在我们;《岭南》说是作者打了个时间差。但是问起录用前是否通知作者时,两家倒是同样的含糊其辞。但问题是,作者的想法是应该由我来调查的吗?我认为作为一个事外人,我只需要客观的描述事实,而事实就是一篇文章、两处发表。至于作者恶意还是无心,这显然应由作者单位来考量。假设这一次确实是因为两家期刊流程不规范导致的,这位讲师是无辜的,但是他工作的学校不听他申诉,执意严惩,难度责任在我而不在学校吗?第三,关于“洗稿”。我想您可能还不太了解情况。至少在我看来,刘教授的文章与这位博士生的文章并非理论与实证的关系,这么说吧,他其实是把刘教授几万字的论文缩成一篇几千字的“长篇摘要”(事实是否如此当然还要待作者单位作出评估)。这样的工作当然不能说是无意义的,比如安徽大学法学院师生团队运营的公众号“极简刑事法研究”下设“文献极简报告”板块就是专门从事这样的工作的,很多安大法学院本科生和硕士生在掌握原文的基础上,将已发表的文章进行精简提炼。这样的做法显然节省了学者的时间。但问题是,这能算是精简者的学术成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