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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回复前辈:前辈您好!听君一席话,受益颇丰。发文难,本科发文难上加难。我认为这是有客观因素的。我深知我们学力有限。倘若让我来作编辑恐怕也难有本科生文章得以发表。我自己都承认,当期刊在歧视作者的时候,作者又何尝不是在歧视期刊。只是一句感慨罢了。感慨之余,便是焦虑。梁慧星老师曾说过,法学研究就是写论文,不会写作就是不会科研。所以每每论文被拒,骂编辑“有眼无珠”只是幌子,无能狂怒倒是真的,质疑自己的水平也是真的。我从来不追求绝对的公平,也未敢无端指责学术圈“你侬我侬”。平日被拒到也罢了,但是一家学术期刊主动让我把一个对本文未置一语的老师尊名列于文上,这岂非误人子弟?当然,学生不才,言语之间倘若有失,还请见谅。 关于学术不端的举报,我需要澄清一点,我是在请教过老师得到确认后所为,并不代表我是毫无证据地“乱锤”。之所以说“随手”举报,是因为这个话题正好是我比较用心去研究的,知网上除了黑刊以外的几乎所有文章我都拜读了一遍,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有一作者的两篇文章除了题目有两字之差以外全文几乎一模一样。您可以查证《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的《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域之分——基于司法裁判实务的分析》与《岭南学刊》2019年第1期的《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域——基于司法裁判实务的分析》。而博士生洗稿之事,则是我的拙作被他刊拒稿、正欲转投《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时,发现2020年第3期有《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定性研究》一文。既然研究方向相同,我自然而然地拜读了,发现他的文章结构、表述方式和主要观点与刘宪权教授的三篇论文高度雷同:(1)刘宪权:《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2)刘宪权:《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3)刘宪权、李舒俊:《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在这一问题上的核心期刊论文,截止我写作时不过11篇,可以说每一篇我都反复拜读了,所以当读到该博士生的大作时感到分外“熟悉”。您当然可以怀疑我是投稿不成有意报复这位博士生,毕竟这种事在学术圈内屡见不鲜,学术不端的利剑有时已沦为铲除异己的工具,而我又无法自证清白。但我只能说,我问心无愧。我只恨自己浪费了太多时间机会、没有早点投稿这家合适的期刊,并没有对该博士生心怀怨恨。况且,我也说了,该生就读于五院之一,对于法学论文,我相信校方能从学术角度查明事实真相。 而在事实之外,您似乎劝我“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不失为一种为人之道,但学生不能苟同。不瞒您说,我的院长就曾被我院前教师举报论文抄袭,证据不可谓不充分,遗憾的是最终院长安然无恙,教师愤然而去。连指导我写作论文的老师都批评这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我并不是一个职业打假人,我只是觉得,既然这是一件错事,那我就有义务指出。事实上每一位从事科研的人都有这个义务。即使退一步,我们走下学术风气的“道德制高点”,您劝我谅人之不易,可是学术不端所针对的哪一个行为不是难人之所难?我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总有人为胡作非为者开脱,又朝着仗义执言者倒打一耙。或许我有些冲动,但不冲动那还是年轻人吗?我承认自己有时很冲动,但我绝不鲁莽。我选择遵守规则。您说的制度外的包容、引导,那不是我应该考虑的,而是作者单位需要思考的。您让我包容他们,但我希望您能明白,包不包容不是我能决定的。一者我又不认识他们,二者我也无处罚他们的权力,三者他们是我的学长和前辈,我想学术问题上不需要后辈给前辈上课吧。我所作的只是指出事实,倘若他们受到了处罚,处罚他们的必不是我,甚至也不是学校,而是学术规范。 承蒙先生教诲,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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